2017年2月7日


间接代理

《北方新报》(2017年2月7日) 06版

  案例:甲委托乙购买一套机械设备,但要求以乙的名义签订合同。乙同意,遂与丙签订了设备购买合同。后由于甲的原因,乙不能按时向丙支付设备款。在乙向丙说明了自己是受甲委托向丙购买机械设备后,关于丙的权利,丙应当向谁主张?

  分析:根据《合同法》第403条第二款的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具体到本案,乙接受甲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丙签订买卖合同,乙为甲的间接代理人,甲为委托人,丙为第三人。相对人的选择权属于形成权,即无论其继续选择受托人(乙)作为合同相对人,还是重新选择委托人(甲)作为合同相对人,都无需经过对方同意。同时,由于选择权属于形成权,一经行使(选定)即引起权利变动(法律关系变动),故一经选定即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因此,丙既可以选择甲也可以选择乙要求支付设备款。

  (蒙元律师事务所提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