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0日


混合担保

《北方新报》(2017年2月10日) 05版

  【案例】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先由甲公司提供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权、丙公司担任保证人,后由丁公司提供房屋设定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届期不支付货款,乙公司应该如何实现债权?

  【分析】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现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具体到本案,当甲公司届期不支付货款时,乙公司应先对甲公司的机器设备行使抵押权,如果还不足以清偿100万元的债务,乙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或者对丁公司的房屋行使抵押权。(蒙元律师事务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