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4日


王力军收购玉米非法经营案再审

《北方新报》(2017年2月14日) 05版

  新报巴彦淖尔讯(记者 白忠义) 2月13日9时许,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原审被告人王力军非法经营案。

  据悉,原审被告人王力军系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永胜村农民。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间,王力军从周边农户手中收购玉米。2015年底,经群众举报,王力军因无证收购玉米被工商局等相关部门查获。随后,他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临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王力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王力军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1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王力军从粮农处收购玉米卖予粮库,在粮农与粮库之间起了桥梁纽带作用,没有破坏粮食流通的主渠道,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不具有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前3项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王力军自行委托的两名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原审被告人王力军经依法传唤到庭。

  庭审中,合议庭告知了王力军及其辩护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承担的诉讼义务。在法庭调查开始后,审判员首先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和临河区人民法院原审判决书。法庭对原审被告人王力军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买卖玉米及是否办理粮食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控辩双方围绕该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原审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一致认为,王力军的行为虽然违反当时的行政法规,具有行政违法性,但不具备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检察机关认为,王力军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建议法院依法改判。辩护人认为应当宣告王力军无罪。王力军在最后陈述中感谢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指令再审,维护了公平正义。

  本案将择期公开宣判。部分驻巴彦淖尔市全国、自治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院廉政监督员、行政执法单位代表及王力军的亲属等人到庭旁听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