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4日


城市低保标准提至每人每月620元

《北方新报》(2017年2月24日) 03版

  新报讯(记者 刘晓君) 2月23日,记者从呼和浩特市城乡社会救助办公室了解到,日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2017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从2017年1月1日起进一步提高呼和浩特市各项城乡社会救助保障标准。

  《通知》明确,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去年的呼和浩特市四区每人每月565元、旗县每人每月515元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620元;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去年的每人每年3744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20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去年的每人每年8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9672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48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760元;城镇“三无”供养标准暂不调整,保持集中供养每人每月160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月1200元不变。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今年首次明确,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1066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492元。

  据了解,此次城乡社会救助提标将大幅度提升首府地区困难群体的受助水平,更大限度地将困难群体纳入保障范围,在城乡一体化的道路上实现里程碑式跃进,促使社会救助工作充分发挥其在扶贫攻坚大局中“兜底一批”的作用,编牢织密社会救助安全保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