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交通违法不必依赖法外之罚 |
文/晏 扬
近日,山西省临汾市交警“罚抄写”执法方式引发舆论关注。为整治非机动车闯红灯问题,临汾交警使出奇招:骑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闯红灯者,每人罚写100遍“红灯停、绿灯行”。据悉,这一做法现已被叫停,但争论并未停止,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解志勇认为:“只要社会效果好,都是应该鼓励的。”
非机动车和行人闯红灯是老大难问题。临汾交警使出“罚抄写”的奇招,确有某种不得已的成分。
但是,若严格从“依法执法”的角度而论,这一做法又确有可质疑之处。对公权力尤其是执法者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是一条基本准则,也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任何在法律规定之外擅自设置的处罚措施,都有“于法无据”乃至“不合法”之嫌,哪怕初衷很好、效果极佳,也难免遭到民众的质疑。
显然,判断某种执法措施对与错的首要标准,并不是社会效果好不好,而是它合不合法、有没有法律依据。若单纯以社会效果为标准,那么“一律判刑”定能有效遏制闯红灯行为,而这无疑是极其荒谬的。
实际上,整治交通违法行为,完全不必依恋种种“法外之罚”,而只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罚即可,其中最重要的是执法常态化,提高违法行为被处罚的概率。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相对于行人或非机动车闯一次红灯所获得的方便,50元罚款并不算少,足以让绝大多数人感到心疼。
这就是说,法律所规定的惩罚措施其实已经够用,不需要“创新”,目前问题的症结在于执法没有形成常态化,以至于违法者被查处的概率太低,助长了很多人的侥幸心理。因此,就目前而言,“严查”比“严惩”更重要也更为有效。所以,整治交通违法不必依赖法外之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