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9日


首府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保险相关政策

《北方新报》(2017年3月9日) 06版

  新报讯(记者 张学博) 于2012年1月19日调整施行的《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补充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减轻了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享受待遇人数大幅增多,较好地发挥了大额补充保险基金的保障作用,受到了参保人员的普遍欢迎。3月8日,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消息称,首府于日前印发了《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补充保险实施办法》,调整了2012年旧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保险相关政策。

  据了解,此次调整修改的主要内容为:进一步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保险基金的筹集原则和标准,将《实施办法》原第三条的内容完善为: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参加大额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100元。有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各负担50元。进一步明确补充保险的保大病原则。《实施办法》第六条改为:人保健康公司本着“提高大病医疗保险待遇、方便参保患者就医结算”的原则,结算参保人员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明确补充保险的保障范围,《实施办法》第七条改为: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和甲类特殊慢性病癌症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进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须持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历和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医疗费用,应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支付的,由人保健康公司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人员经备案后转往外地医疗机构就医的,发生符合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赔付范围的医疗费由人保健康公司与参保人员结算。修改完善补充保险赔付标准,使大病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进一步提高,《实施办法》第八条修改的主要内容为: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5万~8万元(含8万元)的个人负担医疗费,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和药品费用,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赔付比例为50%;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8万~19万元(含19万元)的个人负担医疗费和住院统筹基金累计支付超过19万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和药品费用,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赔付比例为95%;提高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一个年度内最高赔付限额由12万提高为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