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3日


部分用户质疑晟泰热力收取违约金不合理

《北方新报》(2017年3月23日) 06版

  新报热线(记者 刘 睿) “晟泰热力不收取滞纳金,但却改收违约金,这不是换汤不换药吗?”近日,有市民向本报热线反映。

  晟泰热力热用户、华美汽配城商铺的郝先生告诉记者,他因为工作较忙,加上不断出差,所以今年没有及时缴纳热费。等到2016年12月29日去缴纳供热费的时候,内蒙古晟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泰热力)的收费人员在计算供热费时提出,因为逾期缴费,要收取393.01元的违约金。郝先生提出,新的《呼和浩特市供热管理条例》不是已经取消了滞纳金吗,为什么还要收取呢?工作人员说,这是违约金,是公司定的。这让郝先生很难接受。

  针对郝先生反映的问题,记者1月10日曾进行过采访。晟泰热力客服部部长托雅告诉记者:“收取违约金依据是《供热协议》。”记者提出,目前,供热企业似乎并没有与任何一个热用户签订供热合同,那么所谓的《供热协议》是从何而来?托雅说:“当初在并入热网时,供热公司与每个并网的小区开发商均签订了入网协议。该协议的签署证明供热企业和供热业主存在合同关系。按照《供热协议》,逾期缴费的要收一定的违约金,3个月不缴纳供热费的我们有权进行起诉。这也是我们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今年由于特殊原因,我们公司晚供热几天,我们也按照该《供热协议》给业主退还了费用和违约金。”

  对此,记者联系了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同意下又联系了呼和浩特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供热科。但是,截止到3月22日,仍然没有得到答复。

  对此,记者采访了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苗荣盛。他说,收取违约金必须是在供热企业和供热用户在双方协商的协商约定下进行,达成书面协议或者口头协议,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对方。单方通知或者单方规定,收取违约金,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视为无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