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8日


喂养流浪动物不能任性

《北方新报》(2017年3月28日) 07版

  ◎快言快语

  文/沈 彬

  

  近日,北京市民王某在小区内被流浪狗咬伤,于是将长期喂养这条流浪狗的邻居杜某诉至法院。前不久,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杜某赔偿王某医药费等费用。“流浪狗咬伤人,长期喂养的邻居被判赔钱”事件引发热议,很多人不解:献爱心有什么错?为什么会赔偿?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争议点在于,市民好心喂养流浪猫狗,算不算法律意义上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呢?有侵权法专家就认为,对于流浪动物的“喂养”关系,不同于法律意义上的“饲养”关系,不构成行为人与动物之间强责任义务关系,“喂养人”不应对动物伤人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目前各地的多种判决都倾向认为,流浪动物的喂养人应该承担与狗主人、管理人相同的责任,不能因为是对流浪动物献爱心,就豁免了作为管理人的责任。这是因为,行为人持续长期喂养流浪动物的行为,已经与动物之间建立了事实上的“管理”关系,既然有“管理”责任,就不能只谈爱心,不尽义务。

  喂养流浪动物,不能任性。在现代“强规范社会”里,爱心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只有在法律上强制流浪动物的喂养人承担管理人的责任,才能杜绝爱心变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