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31日


管好精神病人要有周全措施

《北方新报》(2017年3月31日) 07版

  ◎网友发言

  文/山 歌

  

  据《北方新报》报道, 3月28日,首府一女性精神病人两次在交警岗亭附近纵火。玉泉区公安分局兴隆巷派出所接警后,将其带回派出所临时安置,并联系到其家人。

  不出意料的话,民警会对其家人批评教育一番,要求加强监管,之后就可以领人回家了。没有造成什么重大损失,何况还是精神病人,警察不可能对其采取严厉措施。《刑法》早有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此事看似已了,可风波难平。纵火这种行为较为极端,精神病人业已形成了固定的行为模式,恐怕单靠说服教育是改变不了的。一旦家人疏于监管,该病人再跑出来点把火,可能就要出大事了。所以,这个单一事件的及时处置并不意味着圆满解决问题,彻底杜绝隐患才是真正解决了问题。

  由精神病人导致的各类案件、甚至恶性案件近年来在我国多有发生。由于法律无法对这个特殊的群体体现惩戒力,如何做到防患于未然,是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家属或者监护人当然应尽首要责任,可无力管护或者弃管者不在少数,这时候政府必须有所行动,通过帮扶或者强制就医等手段稳妥处置精神病人。既让其病有所医,体现政府的人文关怀,也可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造福广大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