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日


内蒙古首例
虐待被看护人案一审宣判


《北方新报》(2017年4月1日) 03版

  新报讯(记者 艾文涛) 3月31日,记者从赛罕区检察院了解到,由该院公诉的任某、刘某娟虐待被看护人罪一案当天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处两人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禁止从事看护工作1年。该案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我区首例虐待被看护人案。

  赛罕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6日至5月10日期间,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某幼儿园幼师任某、刘某娟以被看护幼童乐乐(化名)淘气、不好管理为由,多次采取推搡、踢打等方式虐待乐乐,致其轻微伤,情节恶劣。法院认为,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鉴于案发后两名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赔偿了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父母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赛罕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