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日


解除合同告知函

《北方新报》(2017年4月1日) 11版

  双宝、BUDBADAMTUNGALAG先生、女士:

  2012年7月15日您二位与呼和浩特市中海宏洋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YS(2012)00008756)购买中海凯旋门2号楼1单元2301号房屋。现因您二位逾期偿还银行贷款,导致中海公司为你们向银行代偿,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现已达到解除合同的条件,就您二位与中海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特发此公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如您二位不支付代偿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共计850,639.83元,则双方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中海公司将保留向您二位追索因迟延付款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呼和浩特市中海宏洋地产有限公司

  电话:0471-5299101 1384881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