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7日


首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出新规 3类人群受益

《北方新报》(2017年4月7日) 05版

  新报讯(记者 查 娜) 4月6日,呼和浩特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呼和浩特市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办法》的新规定及亮点。最新颁布的《实施办法》共分11章36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制定依据、对象范围、基本原则、管理部门职责、认定条件、办理及终止程序、供养内容、供养标准、供养形式、机构管理、保障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

  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据了解,《实施办法》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作出一些新规定:一是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二是规定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对完全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上年度本市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和65%,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三是照料护理人员配置比例,按照完全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集中供养对象分别不低于1∶10、1∶6、1∶3的比例配置照料护理人员;四是对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作了明确,丧葬费用按照实际产生费用结算,最高每人3000元,集中供养人员由供养机构从救助供养生活费中支出。分散供养人员从旗县区民政部门购买照料护理特困人员服务的经费中支出,支付给直接办理丧葬事宜的基层组织或个人;五是明确了资金保障,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安排专项经费确保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正常运转,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的运转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经费、设备设施购置维护经费、水电取暖费等)不低于集中供养标准的30%,足额纳入市和旗县区财政预算。

  同时,《实施办法》对首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予以研究和解决,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亮点体现在城乡统筹、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实施适度分类保障、关注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