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安监局原局长哈斯 |
获刑12年6个月
新报包头讯(记者 解裕涛) 4月10日上午,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宣判包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哈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对其犯罪所得的赃款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据了解,被告人哈斯(54岁)自2008年2月起任包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2011年6月16日,包头市人民政府成立包头市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哈斯担任副组长并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统一协调包头市石拐区煤田火区治理施工招投标工作、全面指导和监督火区治理工作等事项。
2011年6月至12月间,李某某、吴某某、李某(以上3人均另案处理)准备与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包头市石拐区煤田公共火区治理工程。李某某找到哈斯请求给予帮助。哈斯利用职务便利,为上述承揽事项协调运作。同年12月1日,为对哈斯给予的帮助表示感谢和继续得到哈斯的帮助,吴某某将2000万元转账支付至哈斯提供的孙某某(另案处理)的银行账号。此后,哈斯将这2000万元借贷给包头市某公司董事长孙某赚取利息。2012年12月至2014年1月间,孙某多次向哈斯支付借款利息,共计400万元。2013年11月,哈斯以支付房屋的装修为由,向李某某索要12.6万元。李某某将12.6万元按照哈斯的要求转账至邢某某的账户。
经查,除哈斯的受贿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2412.6万元外,哈斯及其家庭成员的存款资金余额共计4281571.88元。哈斯家庭购置房屋、车辆、保险产品等财产支出及人均消费性支出共计3370058.8元。哈斯家庭的合法收入共计5309635.46元。其家庭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2341995.22元不能说明真实来源。
法院认为,被告人哈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索取李某某、吴某某、李某给予的2012.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哈斯的家庭财产中有2341995.22元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哈斯当庭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