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3日


一天抢了6户人家
张某某被判11年


《北方新报》(2017年4月13日) 05版

  新报包头讯(记者 解裕涛) 张某某采用暴力、威胁手段,一天连续入户抢劫6起。日前,包头市土右旗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8日凌晨,包头市土右旗苏波盖乡上麻糖营村的张某某(47岁)进入本村独居老人王某某家(80岁),拉断家中灯绳,持木棒、刀具对王某某进行威胁、殴打,抢得现金230元和收音机1台(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所抢收音机价值123元)。接着,张某某来到本村独居老人张某(72岁)的小卖部,将小卖部窗户玻璃打碎(飞溅的玻璃碎片将张某划伤),将屋内灯绳拉断,威胁、恐吓张某,抢得现金800元(经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随后,张某某又先后进入本村独居老人高某某(90岁)、池某某(70岁)等4人的家里抢劫财物。其中,致两名受害人受伤;在池某某家未抢到财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价值1500多元,构成抢劫罪。抢劫中造成一人轻伤、多人轻微伤,并且抢劫对象均系老年人和妇女,故可对被告人从重处罚。被告人在抢劫池某某时,虽然对其进行威胁、恐吓,但未抢到财物,也未造成池某某身体伤害的后果,属于抢劫未遂,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