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3日


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解读(三)

《内蒙古日报》(2017年1月3日) 03版

一.实施“两证整合”后,申请人如何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申请人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核准后,向个体工商户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并与税务部门共享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实现实时数据交换、档案互认。个体工商户的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税务机关在个体工商户办理涉税事宜时,确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信息,进行税务管理。

二.税务机关是否发放税务登记证?

自2016年11月18日起,全区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变更登记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两证整合”营业执照,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

三.“两证整合”是否设置过渡期?

2016年11月18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没有规定过渡期。对于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主动要求换照的个体工商户,工商部门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对于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各地可以鼓励个体工商户主动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但不得强制换照。

四.新办理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有哪些效力?

“两证整合”实施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备原工商营业执照和原税务登记证的效力,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

五.个体工商户换领“两证整合”营业执照时是否需要收缴原税务登记证?

个体工商户换领“两证整合”营业执照时,无需收缴原税务登记证。个体工商户换照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将其相关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原税务登记证自动宣布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