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要扶持,更要规范 |
|
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报告提出,要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
民办教育作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自治区大力扶持民办教育,其规模逐年扩大,但在发展的同时,还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如何壮大和规范民办教育?自治区今后要做的还有很多。
□本报记者 刘志贤
截至去年年底,自治区共有3592个民办办学单位
去年12月27日,内蒙古民办教育协会2016年年会举行。年会上公布了一组令人欣喜的数据:截至2016年年底,自治区共有3592个民办办学单位,其中,民办普通高校10所、高中阶段教育学校103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72所、幼儿园2421所、各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986个(所),学历教育在校生41.44万人、教职工4.36万人。学校数、招生数和在校生数分别较上年增长7.55%、8.84%、6.75%。
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王惠忠在年会上回顾了自治区民办教育的发展轨迹:“我区民办教育事业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经过30年来的发展,规模不断扩大,现已初步建立起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普通教育到职业教育、从学历教育到职业培训的民办教育体系,基本涵盖了教育的所有领域,从体系上看,不缺项。”
王惠忠指出,民办教育的发展成就显著,对全区教育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弥补了教育资源上的不合理、不均匀问题,对整个社会教育有重要意义,为自治区多元化的教育体系作出了贡献。
近年来,自治区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民办教育的政策
记者了解到,为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近年来,自治区先后出台了多项扶持政策:
201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对民办学校税收、用地、建设等方面都提出了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对民办学校教师的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科研立项等方面做出了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统筹管理的规定。同时还提出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达到国家评估合格标准的、有学历颁发资格的民办高等院校,应按照高等教育生均定额事业费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据了解,自治区这一政策在全国都是领先的;
2011年,自治区教育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学前教育管办分离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推动自治区学前教育的发展,提出将“公建民营、管办分离”管理模式应用到学前教育办学中。同年,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了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每年给予民办学校2000万元的奖励支持。2013年奖励资金又增至6000万元;
2012年,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每年给予扶持资金平均1亿多元,用于扶持普惠性幼儿园;
2015年,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联合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支持学前教育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专项资金的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
……
一项项政策的出台,体现的是实实在在的支持,足见政府与有关部门对民办教育的高度重视。
发展不完善、不平衡,民办教育仍存在诸多问题
王惠忠认为,自治区民办教育近些年确实发展很快,但也应该看到,还存在着诸多问题。自治区民办教育仍处于较低的水平,发展“弱”、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依然突出,中部地区民办教育的发展,呼市地区较好,其他盟市相对较差。
记者了解到,2015年,内蒙古民办教育协会曾作过一个《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发展报告》,报告的基本结论是:同全国发展的平均数相比,内蒙古的幼儿教育、中职教育和全国比较接近;差距最大的是民办高等教育,全国的平均数是23%,内蒙古是5.34%,居于各省区倒数第一(除了西藏无统计数字);其次是民办中小学,在校生占比与全国平均数相比差3倍左右。总的来看,内蒙古民办教育居于全国后列。“我区民办教育发展的突出问题是发展滞后,小而乱,”内蒙古民办教育协会会长周玉树一语中的。
王惠忠也指出,制约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个别地方政府对民办教育的认识亟待提高、扶持政策落实不到位、管理机构不健全、服务能力薄弱;民办学校举办者投入不足、办学条件相对较差,师资队伍不稳定,甚至个别学校存在违规违法的办学行为,侵犯教职工和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些都严重损害了民办教育的整体社会声誉。
加强管理、规范办学,实现可持续发展
如何壮大和规范民办教育,实现可持续发展?周玉树建议:首先,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优胜劣汰,精干队伍。目前,自治区教育厅正在积极建章立制,制定有关办学许可证换发等规范性文件,这些工作是非常必要的。对于一些实在办不下去的学校,通过市场化方式和行政措施予以解决,是合情合理的;其次,民办学校自身要规范办学,把安全放在首位,也要加强软硬件条件建设,有了好的办学条件,学生才会满意,学校才可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第三,建议扶持几所民办高校,招生计划适当增加。我区的民办高等教育非常落后,同自治区经济发展水平严重脱节,建议选择几所民办高校作为重点扶持高校,在招生计划方面给予倾斜;第四,建议对民办中小学校在招生选择权上给予适度灵活的权利。
记者注意到,2016年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新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新法对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权益给予了充分的保障,并进一步完善了对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优惠、土地、收费等方面的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