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
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