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4日


“天价诉讼费” 莫成公益诉讼 拦路虎

《内蒙古日报》(2017年2月14日) 11版

□何勇

日前,“常州毒地”案原告之一、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收到江苏常州市中院的民事判决书,并首次公开发声称,将积极准备上诉,并提请审计署对污染地块流转、处理中所涉的资金问题进行专项审计。对于一审判决要求原告两方支付的189万余元“天价诉讼费”,中国绿发会已进行公开募捐,但每个人限捐2元。

(2月4日《新京报》)

“常州毒地”案判处提起环保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败诉的判决结果,应当说不符合大众期待和预期。然而,从法律角度说,纵然我们对“常州毒地”案判决结果有商榷和讨论的地方,但必须尊重司法判决,法律问题终究要交由法律解决,这是基本的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况且,这只是一审判决,并不是“常州毒地”案的终审判决。

社会组织尤其是普通的民间公益组织,他们不以盈利为目的,也没有固定的经费、收入来源,经费主要靠募捐。对于没有固定收入的绝大多数社会组织来说,高达189万元的“天价诉讼费”,无疑是一道难以逾越的鸿沟,根本承担不起。如果后续的募捐跟不上,没有募集到足够的善款支付这笔“天价诉讼费”,那么一场为了公共利益而打的环保公益诉讼极有可能成为压垮社会组织的最后一根稻草,会直接导致一家社会组织破产。如此下去,没有雄厚财力支撑的社会组织恐怕再也不敢承担社会责任,提起公益诉讼,只能任由公共利益受损,公益诉讼权也将沦为一纸空文。

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广大社会组织对提起公益诉讼普遍有很高的热情,但真正提起公益诉讼的却不多,正是受困于资金状况,没有绝对的把握,不敢提起公益诉讼。因为公益诉讼费非常昂贵,广大社会组织预付不起高昂的公益诉讼案件受理费,更没有经济能力支付败诉案件的“天价诉讼费”。

倡导环保公益诉讼,显然是提高环境污染成本,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但要保障和畅通社会组织的公益诉讼权,不能让“天价诉讼费”成公益诉讼的拦路虎,就必须构建有利于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配套机制,减轻社会组织在败诉的各类公益诉讼案件上诉讼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