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8日

自治区出台金融支持旅游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金融为打造壮美内蒙古注入新鲜血液

《内蒙古日报》(2017年2月28日) 13版

□本报记者 王连英

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提出,旅游业是朝阳产业、绿色产业、综合性产业,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而大力发展旅游业,金融的支持不可或缺。

为了进一步发挥金融对我区旅游业的支撑作用,实现旅游强区发展目标,自治区金融办近日联合自治区旅游局和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金融监管部门出台了《关于金融支持旅游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意见》从扩大信贷规模、拓宽融资渠道、改善支付环境等方面提出了金融支持我区旅游业发展的多项措施——

有效增加旅游业信贷供给,优先支持列入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创建单位和纳入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自治区级PPP项目库的重大旅游项目;

鼓励旅游企业进行债券融资,推动旅游企业利用门票收入等固定或循环现金流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进行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融资,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等债券融资方式筹措发展资金;

加强旅游景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旅游景点增设网点和自动取款机,提高旅游窗口综合服务能力;

发挥保险资金的融通功能和保险公司机构投资者作用,鼓励保险公司投资旅游企业发行的债券,丰富旅游产业相关保险产品,满足旅游产业多样化、个性化需求;

完善旅游产业外汇兑换服务体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用足用好各项外汇改革便利化措施,扩大旅游外汇汇兑业务覆盖面。

如果说,《意见》中的上述措施是为了推动内蒙古旅游产业发展,那么,接下来的《意见》中的相关措施就不仅仅是为了简单推动全区旅游业发展,更是为打造壮美内蒙古注入了新鲜血液——

搭建旅游投融资平台,支持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整合本地区旅游资源,组建旅游投融资公司;

扩大内蒙古旅游卡的发行,并将其作为打造壮美内蒙古亮丽风景线景区品牌、展示独特草原风情的有效载体;

服务旅游企业跨境投资,积极支持旅游企业境外并购、境外投资,推进旅游贸易投资的外汇管理和结算便利化,提高旅游企业外汇资金使用效率;

大力推进旅游企业改制上市挂牌融资,引导、推动和扶持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大型旅游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上市融资;

积极改进融资增信方式,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开展旅游景区经营权、销售合同、门票收入、旅游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林权、农牧民住宅财产使用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草牧场经营权等抵质押贷款业务,探索建立旅游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体系;

打造智慧旅游平台,探索无现金旅游服务,通过打造“线上+线下”的“互联网+旅游”商业运营模式,升级内蒙古旅游公众号等互联网平台功能,实现网上选购和支付。

经济界人士认为,通过金融支持全区旅游业,内蒙古必将开启一扇打造壮美内蒙古的新的发展之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