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1日


国家对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有何安排?

《内蒙古日报》(2017年3月21日) 06版

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启动试点工作。

根据国发45号文件的规定,一是要求坚持“依法有序、自主自愿、稳妥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二是要求强化各方协同,其中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建立有利推进农村“两权”抵押贷款的信贷管理制度,扎实推进“两权”抵押贷款业务,加大“三农”信贷投放。政府要积极完善试点配套条件。加快推进农村“两权”确权登记颁证,建立农村“两权”抵押、流转、评估的专业化服务机制,并建立抵押物处置等机制,为试点提供基础支撑。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加大扶持力度,调动金融机构参与试点积极性,增强试点效果。三是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层面由人民银行总行牵头,会同农办、发改、财政、国土、住建、农业、税务总局、林业局、法制办、银监会、保监会等单位,按职责分工成立“两权”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总行。地方政府要落实推进试点的主体责任,各省、市、试点县(市)要成立试点工作推进小组,制定具体试点方案、支持政策,加强工作推进。四是要求认真做好评估总结。按年度开展试点成效评估,由省级人民政府送国家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全部试点工作于2017年底前完成。根据试点经验,加快推动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