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30日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内蒙古日报》(2017年3月30日) 07版

一.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的必要性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千家万户幸福生活,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多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并作出重要批示,强调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自治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予以强化,形成了一系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障了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是,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应急救援能力低、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隐患治理不彻底、违法生产经营安全成本低、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差和综合素质低等问题依然存在,潜在的安全生产风险仍然很大,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在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监管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等方面作出较大调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05年颁布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已滞后于国家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且难以适应自治区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有必要对其进行全面修订。

二.修订过程和立法依据

自治区安全监督管理局在接到起草《条例(修订草案)》任务后,成立了专职工作机构和起草小组,先后深入到盟市、旗县进行认真调研,并赴区外进行了学习考察。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代自治区人民政府起草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起草小组就《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专程到国家安监总局征求了意见,同时征求了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和各民主党派的意见。此外,自治区政府法制办会同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乌海市召开了立法前评估会议,听取乌海市政府有关部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论证评估。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自治区政府法制办会同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反复修改,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现在的《条例(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总体思路和原则

修订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安全生产法立法精神,紧紧围绕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结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强基固本、建立长效机制,在制度设计和行为规范上更加突出预防性措施,推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突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贯彻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厘清和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责任;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特别是对从严从重查处生产安全事故予以明确,切实增强了威慑力。按照总体思路,起草过程中坚持和贯彻了立足实际、全面修订、便于操作、适度超前等原则。

四.修订草案的基本框架及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修订草案由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构成,共六章七十一条,其中“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一章由“一般规定”和“化工及危险化学品单位特别规定”二节组成。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已比较健全完善,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煤矿管理条例》等,因此在修订草案中未予规定。现将几个重点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只有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草案第二章从基本安全要求、强化预防措施、完善责任制度等方面,对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行了细化。

(二)关于对构成重大安全风险的行业领域作出特别规定

随着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工业化进程加快,特别是新型化工行业的快速发展,化工及危险化学品行业已成为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化工及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一旦发生事故,对人民群众极易造成重大生命和财产损失。为此,草案第二章专设一节,从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对化工及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生产作出特别规定。

(三)关于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监管措施

草案第三章进一步明确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责任。同时,具体规定了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权。另外,规定了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信用信息管理制度。

(四)关于严格法律责任问题

关于法律责任追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强化:一是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违法行为均设有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行政责任。三是进一步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