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30日


今年我区继续提高社会救助标准

《内蒙古日报》(2017年3月30日) 02版

本报3月29日讯 (记者 霍晓庆)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 2017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公布2017年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各项标准继续提高。

2017年,全区城市低保标准达到月人均591元,比上年提高49元;农村牧区低保标准年人均4851元,比上年提高654元,城乡低保标准均位于全国第7位。全区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达到月人均1244元,比上年提高35元;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达到月人均960元,比上年提高59元。全区农村牧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达到年人均9252元,比上年提高654元;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达到年人均6770元,比上年提高1646元。特困人员中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达到月人均1006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达到月人均396元。

自治区公布全区社会救助标准后,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审核确定的救助标准,各旗县(市、区)在5月底前按照新的标准将资金补发完毕,切实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优先位置,对困难群众的保障水平不降低、力度不减弱、工作不放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