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6日


岳阳楼背后的 腐败案

《内蒙古日报》(2017年4月6日) 10版

湖南洞庭湖畔有一座岳阳楼,与武昌黄鹤楼、南昌滕王阁并称为“江南三大名楼”;范仲淹为岳阳楼写过一篇《岳阳楼记》,传诵千古。不过,许多人未必知道岳阳楼的重修,却是因为一件腐败案。

遭弹劾

重修岳阳楼的滕宗谅,与范仲淹为同年进士,是一位有着豪侠气概的士大夫,能领兵杀敌,喜结交朋友,行事豪迈,出手慷慨,常一掷千金。

庆历三年(1043)九月,监察御史梁坚弹劾滕宗谅之前担任泾州(今甘肃泾川)知州时,“用过官钱(公用钱)16万贯,有数万贯不明,必是侵欺入己”。

公用钱有时也被写成“公使钱”。但是,在宋代,“公用钱”与“公使钱”实际上是两回事,只不过常常被人混淆了。公使钱是朝廷拨给官员的个人津贴,“皆随月给受,如禄奉焉”。公使钱的数额,依长官的官阶分为若干等,从500贯至2万贯不等。长官可以自由支配属于他的公使钱。

滕宗谅涉嫌滥用的,是属于地方政府公务经费性质的公用钱,而不是属于长官个人津贴性质的公使钱。

既然有御史弹劾滕宗谅滥用公用钱,仁宗皇帝便委派太常博士燕度前往“鞫其事”,将滕宗谅从庆州带到邠州(今陕西彬县)接受调查。滕宗谅闻讯,“恐连逮者众,因焚其籍以灭姓名”,将登记公用钱使用情况的账簿焚烧掉。他也坚决不承认自己挪用了16万贯公用钱,只称在泾州任上时,因为招待“诸部属羌之长千余人”,才动用了3000贯公用钱。

两种意见

其实,以滕宗谅花钱豪迈的性情,交游又广,“间以馈遗游士故人”,经手花出去的公用钱,肯定不止3000贯。但若说滕宗谅挪用了16万贯公用钱,那显然也是不实之词,因为朝廷拨给泾州的公用钱数目都不可能有16万贯之多。滕宗谅本人并不贪财,只是花费公款一直大手大脚,去世时身无长物,“及卒,无余财”,生前他经手的公用钱,应该都用于公务接待与馈赠游士故人了,而非入了他私囊。但说他“枉费公用钱”,却是确凿无疑的。

那么应该如何处分滕宗谅呢?朝廷出现了两种对立的意见。时任枢密使的杜衍力主从严处罚,“欲深罪滕宗谅”。杜衍的意见并非没有道理,因为滕宗谅滥用公款且烧掉账本的行为,显然是对国法的挑战。

参知政事范仲淹与谏官欧阳修“则力争而宽之”,毕竟滕宗谅并无贪赃入己的行为,以公用钱“馈遗游士故人”也是本朝惯例。范仲淹还告诉仁宗皇帝:他和韩琦以前在泾州时,也是这么使用公用钱的。如果这么做有罪,那么请皇上“将臣与韩琦用钱事状,一处定断,以正典刑”。

宋仁宗权衡再三,听从范仲淹之言,对滕宗谅从轻发落,夺一官(降一级官阶),徒知虢州(今河南灵宝)。时为庆历四年(1044)正月。

但是,仁宗的这个处分决定,立即受到御史中丞王拱辰的强烈反对。其他御史也“执坚奏劾宗谅不已”。最后,宋仁宗不得不“用御史中丞王拱辰之言”,在二月重新下诏,“徙知虢州滕宗谅知岳州”。北宋时,岳州差不多就是一个蛮荒之地。不过,滕宗谅到底是豪爽之人,不会太计较穷山恶水。他上任不久,便决定重新修葺岳州的岳阳楼。

皆称其能

这一次,滕宗谅不敢动用公款,而是采用了“众筹”的办法——岳州有不少“老赖”,欠债不还。滕宗谅便发布一个通告:“民间有宿债不肯偿者,献以助官,官为督之”,意思是说,凡是讨不回债款的债主,如果愿意将他们的一部分债权捐献给政府修建岳阳楼,政府将协助他们追债。于是“民负债者争献之,所得近万缗”。

滕宗谅自己掌管这笔巨款,“自掌之,不设主典案籍。楼成,极雄丽,所费甚广”。按王拱辰的说法,滕宗谅从中捞到了不少油水,可是“州人不以为非,皆称其能”。

岳阳楼建成,滕宗谅请老朋友范仲淹写了那篇千古传诵的《岳阳楼记》。

(据《新华每日电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