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刺死辱母者”事件 |
这个故事发生的时间是南宋绍兴年间,发生的地方恰好也叫作绍兴。
绍兴府在南宋初年出了一个状元——王佐,是一个很有操守的士大夫,他当秘书省校书郎时,恰好是权相秦桧的养子秦熺提举秘书省,同僚都忙着奉承秦公子,唯王佐“未尝交一语”,话都不跟秦熺说一句。
王佐的母亲去世,葬于绍兴狮子坞。绍兴二十七年(1157)十月,王佐母亲的坟墓突然被人盗掘,遗骸被乱丢于荒野。当时王佐的弟弟王公衮,刚刚被提名为乌江县县尉(相当于县警局警长),还未赴任,正居家候任。得悉母亲遗骸被辱,当然十分愤怒。
但是,当地衙门却迟迟破不了案。王公衮是一个有着刑侦天赋之人,决定亲自出手抓捕盗墓贼。经过一番明察暗访,果然让他查出挖掘母亲坟墓的人,是本村无赖嵇泗德。那个嵇泗德,也是一个盗墓的惯犯。
王公衮访得嵇泗德下落,很快就将他抓住,押送到绍兴府治罪。按照《宋刑统》,“诸发冢者,加役流;已开棺椁者,绞”。犯下盗掘他人坟墓罪行的人,判加役流刑;如果不但掘墓,还打开棺椁,属于侮辱尸体,罪至绞刑。嵇泗德掘墓开棺,曝人尸骸,显然已经触犯了死罪。
然而,不知为什么,绍兴府的法庭却给嵇泗德判了轻刑。关于嵇泗德所获何刑,史料的记载略有差异,有的称刺配他州;也有的说只是打了十几板子。
王公衮得知侮辱母亲遗骸的罪犯才给判了一个挠痒痒般的刑罚,“不胜悲愤”。此时嵇泗德还被关在绍兴府钤辖司的监狱内,尚未释放。王公衮便寻了一个理由,诱使监狱的守卒饮酒,结果将几个守卒都灌醉了。随后,王公衮手执尖刀,进了关押嵇泗德的牢房,手起刀落,一刀结果了嵇泗德的性命。又斩下嵇泗德的脑袋,提着到衙门投案自首。
《宋刑统》规定:“如有复祖父母、父母之仇者,请令今后具案,奏取敕裁。”宋徽宗时又立法补充:“有因祖父母为人所殴而子孙殴之以致死者,并坐情理可悯奏裁。”据此法意,“刺死辱母者”显然属于“情理可悯”的行为,对这一刑案,地方无权作出终审判决,需奏请中央法司裁决。
因此,绍兴府将王公衮系狱之后,马上呈报朝廷裁断。王公衮的兄长王佐当时是吏部员外郎,得知弟弟杀了人,入了狱,也赶紧设法相营救——他将自己的官职交还皇帝,说愿意用自己的功名、官职来替弟弟赎罪。
宋高宗下诏让给事中杨椿、中书舍人张孝祥等人议法。议法的时候,张孝祥发表了一番立意深刻的演说。
张孝祥认为,血亲复仇乃是自然正义的表现,但是,如果任由复仇行为肆行,则天下将陷入“冤冤相报何时了”的死循环。故而,需要国家立法控制私人暴力,由法律来实施正义。王公衮抓获嵇泗德,没有杀他,而是将贼人交给法庭。王公衮之所以最后杀了嵇泗德,是因为法律没有替他受辱的母亲讨回公道。看着掘墓戮尸的贼人逍遥法外,为人子者又如何心安于人世间?因此,王公衮杀嵇泗德,合乎自然正义,也不违背国家立法的精神。
同僚们一致同意张孝祥的看法。呈报给皇帝。宋高宗诏:“给舍议是。”命王佐“依旧供职”;“绍兴府当职官皆抵罪”;王公衮不用负刑事责任,只是他毕竟杀了人,所以还是受到“降一官”的行政处分。(据《中国剪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