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修改后的立法法亮点之一是授予设区的市立法权。按照修改后立法法的规定,2015年底,呼伦贝尔市、通辽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7个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地方立法权,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至此,7个设区的市与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一样享有了地方立法权。
“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充分体现了立法工作的重要性。2016年,7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积极行动、主动作为,研究确定立法需求,加强立法能力建设,积极开展地方立法工作。
足强则迹远。为了使各地尽快行使地方立法权,立有用之法、管用之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积极指导呼伦贝尔市等7个设区的市设置立法工作机构、充实立法工作人员、加强立法调研论证、健全完善立法制度。经过各方共同努力,7个市顺利启动了立法工作。2016年初,7个设区的市均在人代会上产生了法制委员会,并及时解决了人员和编制问题。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为使立法队伍尽快适应立法工作需要,提高立法工作能力,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各地立法工作人员参加全国人大举办的立法法培训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的相关培训。同时,7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举办专题讲座,赴兄弟省市开展立法调研等方式,提高了立法工作人员立法的整体能力和水平。
坚持开门立法,力求良法善治。7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开展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工作。坚持开门立法,通过专题调研、征求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等多种方式,广泛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并组织专家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论证。在立法计划确定后,积极开展相关法规案的调研、论证、起草、协调和征求意见工作,力求最大程度提高立法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此外,各地积极争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支持与指导,多次就法规草案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座谈。截至2016年底,7个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出台为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的地方性法规12件,包括《呼伦贝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赤峰市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条例》《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条例》《乌海市海勃湾生态涵养区保护条例》和7个立法条例。
“过去的一年,7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遵循立法的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平均每个设区的市出台1—2件法规,进行了可贵的实践探索,为今后的立法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按照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部署,2017年,各地将开展更多立足发展之需,回应民生之盼的立法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法律保障。”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同志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