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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少数民族群众 更好地融入城市

自治区民委主任特古斯(左二)在兴安盟调研社区民族工作。
参加全区城市民族工作现场会的代表在认真开会。
民委系统工作人员开展蒙古语言文字政策法规宣传。
少数民族工作人员为蒙古族群众提供咨询服务。
  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报告提出,要巩固发展民族团结大局,重视做好城市民族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从2012年起,自治区城市民族工作通过5年的试点,全区上下对如何做好具有我区特色的城市民族工作进行了深入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我区城市民族工作

 主要取得了5个方面的成绩

 各级党委、政府进一步提高认识,健全机制,全面加强城市民族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始终坚持把做好城市民族工作作为加强民族团结,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来抓,部分盟市、旗县及时把民族工作纳入党委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目标。各地注重探索加强民族团结创建与开展城市民族工作有机结合的新路子,创建了一批具有我区特色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

 聚焦民生,举措得当,扎实做好城市少数民族服务保障工作。各地结合实际,出台了一些针对少数民族特殊困难群体的扶持政策,如:放宽少数民族困难群众低保门槛,适当提高低保补助标准;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列出5%—15%的岗位面向少数民族困难群众;对自主创业的少数民族群众,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上浮50%;低保家庭的少数民族群众,可以免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医疗保险;部分盟市每年为60岁以上的少数民族群众免费进行1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将符合条件的低保少数民族家庭优先纳入城市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房保障范围;对在区内高等院校就读的蒙语授课学生给予20%的学费补助……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既解决了城市少数民族群众的特殊困难,又促进了少数民族群众更好地融入城市。

 把握重点,不断创新,构建了网络数字化服务管理新模式。各盟市在全面落实民族工作三级网络建设的基础上,立足实际创新发展。包头市构建了城市民族工作数字化系统,及时掌控城市少数民族动态。东胜区建立了少数民族信息管理平台,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快捷高效的帮助服务。全区大部分地区都创建了少数民族服务与救援中心,建立了民族工作台账。一些地区还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一主题,成立了城市少数民族促进联谊机构,架起了党和政府与少数民族群众联系的桥梁。

 完善措施,选准抓手,社区平台服务保障作用明显。各地通过整合撤并、共建共享、补贴购买、新建扩建等形式,对民族地区的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支持。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将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直接延伸到社区,90%的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面积达300平方米以上,90%的社区建有居民文化活动室,98%的社区有远程教育系统,80%的社区配备了卫生室。各盟市旗县90%以上的社区有少数民族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中少数民族比例达到39.7%,促进和提高了社区民族工作的水平。社区在面向全体社区居民提供服务的同时,还专门设立了民族文字标识、民族语言服务台,配备了通晓民族语言的工作人员为少数民族居民提供司法援助、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弘扬文化,注重传承,民族文化教育发展迅速。各地区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加大对党政机关和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依法管理力度,民族语言文字的管理使用更加规范。各地区民族教育事业蓬勃发展,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开展得扎实有效。各盟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传承优秀民族文化。呼和浩特、赤峰、乌海等在城镇建筑方面注重民族元素,努力打造民族街区,包头市成立了少数民族文化研究会。各盟市投入大量资金支持民族医药、民族饮食、民族服饰、民族手工艺品等民贸民品企业的发展,加强民族文化古籍的安全保护,进一步夯实了北疆民族文化建设的基础。

 通过几年来的城市民族工作试点,可以得出这样的经验:开展城市民族工作,必须把握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的正确方向,不折不扣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民族工作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必须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在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基础上,把工作重心放在加强民族团结、加快经济发展、不断改善民生上;必须保护和传承优秀民族文化,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增强少数民族群众在城市中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必须把城市民族工作放在城市工作全局中统筹谋划和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体制机制建设,搭建好平台,促进各民族的深度交往交流交融。

 从6个方面做好城市民族工作

 实现各民族共生共荣、共建共享

 下一步,要认真总结我区城市民族工作试点经验,研究和探索在“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一民族工作主题引领下的“共生共荣、共建共享”城市民族工作新理念。“共生共荣”,就是各民族都是一家人,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共建共享”,就是各民族要心连心、手拉手,共同建设美好家园,共同享受幸福生活。

 贯彻落实好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对城市民族工作的组织领导。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民族工作会议对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城市民族工作均提出了新思路、新要求,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对做好今后5年的民族工作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要重视做好城市民族工作。要把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全局来谋划,科学制定工作目标和工作职责,建立城市民族工作网络,形成“按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城市民族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及监督机制,努力为城市民族工作提供政策支撑。针对当前城市民族工作中存在的住房、养老、就业、创业等重大民生问题,完善政策法规,加快推动制定出台我区城市民族工作、清真食品管理等方面法规规章,认真落实好国家民委和民政部、国资委下发的加强新形势下社区、企业民族工作的指导意见。完善城市民族工作监督机制,明确落实城市民族政策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对民族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进一步抓好城市民族工作试点经验推广,全面推进城市民族工作协调发展。要把城市民族工作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有机结合,统筹社区、学校、企业、机关、部队、寺庙民族工作,实现城市民族工作的精细化。要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以正确全面的舆论引导和教育广大干部群众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五个认同”的思想。全面加强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建设,使城市民族工作网状化向基层延伸,使试点的成功经验在全区得到推广落实。

 进一步完善信息平台建设,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城市少数民族户籍人口、流动人口的基本动态,建立完整、鲜活的共享信息数据库,使信息采集切实达到兼容对接、资源共享、数据完整、高效快捷的要求。要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社会公共管理体系,依托社区构建服务与管理工作平台,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创业就业、儿童入学、法律援助、特困救助等方面提供均等化服务。依托公安部门建立流出地与流入地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网络信息库,进而实现流出地与流入地纵横结合的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网络一体化管理。加强依法维权教育和引导,使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更好的融入城市、扎根城市。

 以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为核心,进一步加强民族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发展。要抓好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突出强化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工作。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要合理配备蒙汉兼能工作人员,公共服务行业和窗口单位要能够提供蒙古语文服务。要做好少数民族聚居街区历史文化的传承,尽最大努力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的独特性和完整性,延续城市历史文脉,保留民族文化基因。在建设少数民族聚居的城镇和社区时,要注意体现民族文化特色和风格,使少数民族获得认同感和归属感。

 全面加强清真食品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调查统计,建立健全清真食品管理数据库。加强对清真食品的日常监督,加大对清真食品行业的扶持力度,特别要注重对老字号清真食品企业的扶持,打造清真食品品牌。

 扎实做好

 城市民族工作

 2016年12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在鄂尔多斯市召开全区城市民族工作现场会,学习交流各地区城市民族工作的典型经验,推动全区城市民族工作创新发展、和谐发展。

 从2012年起,自治区开展了为期两年的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2014年起,将试点工作扩展到全部城市民族工作,试点地区也覆盖到各盟市所在地和部分旗县。2015年,根据全面深化改革需要,自治区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开展了城市民族工作进社区试点工作。通过5年的试点,全区上下对城市民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有了进一步的加深,并且探索总结出了许多具有我区特色的城市民族工作的经验,推出了一些典型。

 随着城镇化步伐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人口进入城市,各民族人口跨城乡流动的速度加快,跨区域流动的广度拓宽,跨行业流动的程度加深,城市管理和服务的民族因素越来越多,城市民族工作已经成为民族工作中的重要方面。

 做好城市民族工作,事关民族工作和城市工作两个大局,事关全区各项事业发展。当前,城市民族工作形势和重心正在发生变化,城市民族工作对民族工作全局的牵引作用日益突出,在维护民族团结中的特殊影响越来越大,如何让少数民族更好地融入城市、实现更好发展,如何推动各民族群众交往交流交融、同步迈向小康社会,都对提高城市民族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提升城市综合管理能力提出了更多挑战。作为我国最早建立的少数民族自治区,进一步做好城市民族工作,对于自治区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建设现代化内蒙古,让少数民族实现更好发展,使模范自治区的荣誉永放光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全面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大力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深入落实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民族工作主题,坚持突出重点,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创建活动;坚持统筹推进,帮助少数民族群众更好地融入城市;坚持法治思维,依法保障城市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坚持正确导向,强化党的民族理论政策的宣传教育;坚持规范管理,做好蒙古语言文字使用和清真食品等工作,找准着力点,努力开创城市民族工作新局面。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正确方向、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形成工作合力,更加坚定自觉地做好城市民族工作,促进“三个离不开”“五个认同”的思想深入人心,把城市打造成各民族手足相亲、守望相助、包容发展的美好家园,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时代风貌,让城市更好地接纳少数民族群众,让少数民族群众更好地融入城市。

 典型经验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支持少数民族文化 传承发展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强化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抢救保护工程项目和少数民族文化精品工程项目建设,打造了伊斯兰建筑特色景观街和蒙满文化特色景观街,建设了5个蒙元文化主题广场,兴建了具有浓郁伊斯兰风情的伊和宫,建成了清真大寺广场,编辑出版了8辑《呼和浩特市回族史料》,2014年着手修缮藏传佛教乌素图召和清真大寺,回族撂跤、回族婚礼、马头琴制作技艺被列入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包头市达茂旗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创造优质生活环境

 包头市达茂旗近年来,总投资2.7亿元,集中新建多兰戈尔小区,建成牧民安置住房1701套,牧民创业基地建设商住一体二层125套。配套建设休闲广场、祭火台、多功能社区服务中心等。牧民全部纳入合作医疗,60周岁以上的禁牧牧民每人每月给予200元生活补助,75周岁以上牧民直接享受养老保险;为进城牧民提供经济适用房,每户给予2—3万元购房补贴。2015年,扶持200名少数民族群众成功创业,带动800多人就业。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用发展促进民族团结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先后兴建了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传承发展中心、少数民族创业培训孵化基地。成立了少数民族经济文化交流发展促进会,形成以“大协会引进项目,以项目带动小协会发展”的民族经济集聚化发展新格局。

 成立了少数民族法律服务中心和蒙汉双语律师培养基地。新建了清真寺、清真食堂和天主教堂。成立了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小组。累计提拔重用少数民族干部30多名,先后解决了100多名少数民族大学生的就业问题。

 赤峰市红山区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

 六纳入

 赤峰市红山区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纳入社区党建之中,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核心作用;纳入社区工作网络之中,吸纳少数民族群众参加社区社会志愿服务;纳入社区社会服务管理体系之中,夯实社区民族工作基础;纳入社区经常化宣传教育之中,组织开展民族政策法规宣讲和双语法律咨询服务;纳入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之中,让各族群众参与到活动中来;纳入社区综合治理体系,化解民族领域的矛盾和纠纷,维护民族团结和社区稳定。

 通辽市科尔沁区

 保障少数民族群众

 合法权益

 通辽市科尔沁区公检法司机关、信访、社会矛盾调处中心等部门都配备了蒙汉兼通工作人员,保障蒙古族群众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申诉、控告权利。仅2015年,就为3140户生活困难少数民族家庭解决了低保待遇、劳动保险等实际问题,惠及12563人。强化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技能培训,使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平等就业、同工同酬、技术培训、子女入学、住房医疗等方面与本地居民实现同城化待遇。

 (本版文/图均由自治区民委政法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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