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自治区出台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为低收入和无固定工资收入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2014年,自治区扩大高龄津贴补助范围,将领取低保金的80岁以上老年人纳入高龄津贴补助范围。此次通知明确,80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所需经费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财政分级负担,其中,自治区财政根据各地人均财力水平,按照30%、50%和70%的比例对一、二、三类地区予以补助。据自治区民政厅统计,按照通知要求,2017年全区新增领取高龄津贴的80岁以上老年人16.9492万人,共需资金20339万元,其中,自治区本级需配套8795万元。
100周岁(含10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贴发放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迎接重阳节关爱老年人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从2016年10月1日起,全区百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600元,所需资金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