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检察机关要充分运用支持起诉等职能,督促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对在履职中发现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农民工讨薪讨债案件线索,主动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矛盾风险化解工作,依法支持当事人采取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同时,检察机关与法院、劳动仲裁机构、人力社保部门、信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等建立农民工讨薪讨债信息交流共享机制,提高办理农民工讨薪讨债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农民工及时拿到被拖欠的工资报酬。
通知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涉及地方政府项目和农民工讨薪讨债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执行监督。集中办理涉及地方政府项目特别是民生工程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在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中,既要加大对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也要防范和制裁为逃避债务或者优先受偿等冒用农民工名义捏造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劳务合同关系实施的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