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首部专门面向教师队伍建设的文件。
如何明确教师的特别重要地位?怎样吸引优秀人才从教?完善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机制,提升乡村教师待遇要从哪些方面着手?如何在学校生态中体现教师主体地位?听听这些专家怎么说。
利好一:
明确教师特别重要地位,吸引优秀人才从教
“《意见》提出要明确教师的特别重要地位,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是此次《意见》的一大亮点。”华东师范大学教授宁本涛认为,此次新表述更强调的是一种国家责任。
切实保障教师地位,还需破解哪些难题?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校长童小娇认为,目前,《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对教师的政治地位进行了确认,我国尊师重教的历史传统又赋予了教师较高的社会声望,相较而言,经济地位或成为制约教师地位提升的主要瓶颈。
“应持续有效改善教师待遇,特别是基础教育教师待遇。”童小娇说。
在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院院长邬志辉看来,全社会还要创造一个好的环境,提升教师的社会地位,加大教师表彰力度,把《意见》中大力宣传教师中的“时代楷模”和“最美教师”,做好乡村教师从教30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等工作,提升教师荣誉感和吸引力。
利好二:
完善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机制,提升乡村教师待遇
让教师有获得感、幸福感也是这次《意见》的发力点。
《意见》明确,要完善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完善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有效体现教师工作量和工作绩效。
“保障机制应坚持三个价值标准。第一,公平标准,我国区域、城乡以及学校之间存在较大的保障水平不均衡问题。第二,效率标准,反映在中小学教师以及高校教师的绩效工资实施上,存在较大的激励作用不足问题。第三,充足标准,尤其在基础教育阶段,与其他国家相比,我们财政保障还很不充分。”宁本涛说。
童小娇认为,《意见》的出台将对乡村教师队伍产生积极的影响,“如编制向乡村小规模学校倾斜;推动城镇教师向乡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大力提升乡村教师待遇、加快乡村青年教师成长步伐等,随着乡村教师待遇地位的提高,会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投身乡村教育事业”。
利好三:
保障教师权益,突出教师主体地位
住有所居、劳有所得,离不开权益的保障。此次出台的《意见》对维护民办教师权益作出顶层设计。
如何保障民办教师权益?“第一是法律保障,加强对民办学校教师民主参与权、物质保障权和职业保障权的落实;第二,组织管理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应转变传统办学公私有别观念,重视对民办学校和民办教师管理、支持和规范;第三,宣传与教育支持保障,要让民办教师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宁本涛说。
《意见》还提到要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突出教师主体地位;充分发挥教师在高等学校办学治校中的作用。
上海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副校长傅欣认为,学校生态圈教师主体发展要和学生发展形成一个良性互动,不能偏执地强调“一切为了学生”,尊重教师的主体发展,维护教师的教学主体地位,同样是学校发展的重大任务。“现代学校管理制度中,学校管理层要努力淡化日程管理中的行政主导,逐步加大协商一致的管理文化。”傅欣说。 (来源《中国教育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