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作为太仆寺旗宝昌镇北区集中供暖特许经营的项目公司,违反《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未经政府同意于2013年12月19日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抵押向内蒙古银行锡林郭勒盟分行借款1600万元。现你公司抵押财产已被人民法院强制拍卖,已丧失履约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我方决定依法终止《太仆寺旗宝昌镇北区集中供暖协议》。因你公司登记注册的地点已无人办公,且法定代表人刘东无法联系。望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领取终止协议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太仆寺旗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