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河西办坝西居七组房屋一处(房屋实测面积:69.3㎡,无《房屋所有权证》,现房屋使用人为王凤荣,附属有东仓房36㎡、西仓房6.67㎡;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扎国用98初字第08893号,土地面积352.5㎡,土地使用权人为王旭荣、李忠江)属《振兴路以东、回民小学以南、防洪大堤以西、雅鲁街以北区域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我办已经到扎兰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实,但无该房屋的档案登记资料。在征收过程中现使用人王凤荣对上述房屋主张所有权,但未提供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书》。 我办在审查其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后予以公告。对上述房屋主张权利的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办(0470-3207306)。逾期没有提出主张,我办将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扎兰屯市人民政府的征收政策有关规定,依法确认现使用人王凤荣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予以征收。
特此公告
2018年6月1日
扎兰屯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