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条例》规定,在草原禁牧区、休牧期放牧的,处以每个羊单位30元罚款;在草畜平衡区域内超载放牧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罚款;在新建林业工程项目区、幼林地、公益林地、经济林地放牧的,处以每个羊单位50元罚款;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放牧的,处以每个羊单位50元罚款;在农区及其他应当禁牧的区域内放牧的,处以每个羊单位30元罚款。对于破坏、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损坏围封设施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草原、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实际损失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盗窃禁牧休牧标志、围封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