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顺应新时代的价格工作和价格机制改革需要,结合价格机制改革进展情况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自治区发改委对2015版《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进行了修订完善,经自治区政府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后,新版《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定于8月1日起实施。
新版《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减少政府定价项目23项。放开了“通过区内短途管道供应的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再生水销售价格”“自治区内地方国企全资、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地方国企和民营企业各占50%股权铁路行李运价率,传统旅客列车软座、软卧以及高铁动车组一、二等座票价率”、“盟市辖区内铁路专用线及兼办公共客货运输营业的铁路旅客票价率”等22项政府定价项目;取消了“国土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标准”1项。
新版《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进一步扩大授权盟市、旗县人民政府管理价格的范围,下放权力22项。将“民航机场旅客行李打包服务收费标准”“辖区内(不包括驻呼自治区直属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2项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改为授权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管理;将“未通过自治区内短途管道供应的燃气配气价格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等6项由授权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管理扩大到授权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人民政府管理;将“旗县(市、区)辖区内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销售价格”“集中供热出厂和销售价格”“公共汽车票价及城市轨道交通价格”等14项由授权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扩权强县试点旗县人民政府管理扩大到授权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人民政府管理。
新版《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中政府定价项目由2015版自治区定价目录的14大项83小项缩减为13大项60小项,缩减率分别为7.1%和27.7%,实现了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目标。《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发布实施后,自治区有关部门将多措并举,确保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保持基本稳定,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