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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湖长制工作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湖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湖长制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3日     

  在湖泊实施湖长制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举措,是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加强湖泊管理保护、改善湖泊生态环境、维护湖泊健康生命、实现湖泊功能永续利用的重要制度保障。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5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区湖泊管理保护工作,现就在湖泊实施湖长制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和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大力践行新发展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遵循湖泊的生态功能特性,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工作措施,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湖泊管理保护机制,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推进。统筹抓好全面推行河长制和实施湖长制工作,将实施湖长制纳入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体系,与推行河长制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考核,实现河湖管理有机衔接、河湖治理共同见效。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妥善处理好湖泊管理保护与开发、生态与发展、流域与区域、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全面推进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坚持系统治理。遵循湖泊治理规律,统筹陆地水域、岸线水体、水量水质、入湖河流与湖泊自身,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强化联防联控,增强湖泊管理保护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

  ——坚持齐抓共管。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湖长,落实湖长责任,协调各方力量,形成高起点推动、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湖泊管理保护工作格局。

  (三)工作目标。全区所有湖泊纳入实施湖长制工作范围,2018年8月底前全面建立湖长制,建立健全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四级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到2020年,湖泊健康保障体系更加完善,湖泊水域完整安全、水体污染有效防控、生态环境有效修复,还湖泊以宁静、和谐、美丽。

  二.建立健全组织体系

  (一)组织形式

  完善全区河湖长体系,实行双总河湖长制,自治区党委书记担任第一总河湖长、自治区主席担任总河湖长,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负责水利工作的自治区副主席担任副总河湖长。自治区境内主要河流和重点湖泊由自治区级负责同志担任河湖长,其中:嫩江内蒙古段河长、岱海湖长由自治区党委副书记担任,呼伦湖湖长由自治区政府常务副主席担任,黄河内蒙古段河长、乌梁素海湖长由负责农牧水利工作的自治区副主席担任,额尔古纳河河长由负责外事工作的自治区副主席担任,西辽河河长由负责工业工作的自治区副主席担任,黑河内蒙古段河长、居延海湖长由负责环保工作的自治区副主席担任。呼伦湖、乌梁素海、岱海、居延海的副湖长由湖泊所在地盟市党委和政府(行政公署)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在各盟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湖泊,跨国界、跨省级和跨盟市级、跨旗县级行政区域且在本辖区地位和作用重要的湖泊,原则上由盟市级负责同志担任湖长。各湖泊所在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分级分区设立湖长,由本级负责同志担任,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湖区所有水域都有明确的责任主体。

  (二)湖长职责

  自治区第一总河湖长、总河湖长负责领导全区实施湖长制工作,对所有湖泊管理保护负总责。副总河湖长协助第一总河湖长、总河湖长工作。

  湖泊最高层级的湖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湖泊的管理保护负总责,要统筹协调湖泊与入湖河流的管理保护工作,确定湖泊管理保护目标任务,组织制定“一湖一策”方案,明确各级湖长职责,协调解决湖泊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依法组织整治围垦湖泊、侵占水域、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其他各级湖长对湖泊在本辖区内的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湖泊管理保护工作。

  各地河长制办公室统一负责湖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各级河长制责任单位按照职能职责负责实施湖长制相关工作,加强与推行河长制工作的有效衔接。

  三.全力推动重点任务落实

  (一)严格湖泊水域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湖泊管理范围,设立保护标志,有堤防的湖泊管理范围为围堤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围堤及护堤地等,无围堤的湖泊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水域、沙洲、滩地等。将湖泊及其生态缓冲带划为优先保护区,依法落实相关管控措施,严格控制开发利用行为。严禁在湖泊管理范围内填湖、围湖造田造地造林、拦汊筑坝以及其他分割、侵占水面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等影响湖泊蓄水防洪能力的活动。严格控制跨湖、穿湖、临湖建筑物和设施建设。开展湖泊沿岸生态治理,改善湖泊生态环境。

  (二)强化湖泊岸线管理保护。实行湖泊岸线分区管理,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组织编制湖泊岸线利用管理保护规划,合理划分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可开发利用区,明确分区管理保护要求,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沿湖土地开发利用和产业布局,应与岸线分区要求相衔接,并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预留空间。

  (三)加强湖泊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统筹湖泊与入湖河流、地表水与地下水的取用水管理,划定流域用水总量红线指标,确保湖泊基本生态用水需求。加强湖水功能区管理,入湖污染物总量超过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湖泊,应排查入湖污染源,制定实施限期整治方案,明确年度入湖污染物削减量,逐步改善湖泊水质;水质达标的湖泊,应采取措施确保水质不退化。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将治理任务落实到湖泊汇水范围内各排污单位,加强对湖区周边及入湖河流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内源污染等综合防治。加大湖泊汇水范围内城市管网建设和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收集处理能力。依法取缔非法设置的入湖排污口,严厉打击废污水直接入湖和垃圾倾倒等违法行为。

  (四)加大湖泊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建立水环境目标管理制度,按照水功能区区划确定各类湖泊水质保护目标。加强湖区周边污染治理,强化湖泊汇水范围内再生水利用和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从源头上减少入湖污染物排放量。开展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实施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实施环湖生态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湖滨湿地及绿化带等工程建设,保护和改善湖泊生态环境。因地制宜加大湖泊引水排水能力,增强湖泊水体的流动性,改善湖泊水环境。

  (五)开展湖泊生态治理与修复。统筹河湖连通工程、再生水利用、工农业节水、替代水源、控制污染源等措施,积极有序推进生态恶化湖泊的治理与修复,加快呼伦湖、乌梁素海、岱海等水生态综合治理。加强湖泊水生生物保护,科学开展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体净化调解功能。加大生态环境良好湖泊的保护力度,加强湖泊水资源调控,进一步提升湖泊生态功能和健康水平。

  (六)健全湖泊执法监管机制。加强湖泊管理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湖泊、入湖河流所在行政区域的多区域、多部门信息共享、定期会商、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涉湖违法违规行为。清理整治围垦湖泊、侵占水域、乱占岸线以及非法排污、采砂、养殖、设障、捕捞、取用水等活动。建立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实行湖泊动态监管。

  四.加强对实施湖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实施湖长制工作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湖泊的自然特性、功能属性,科学制定“一湖一策”管理保护实施方案,明确重点任务和进度安排,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会同湖长制责任单位加强督促检查,指导督促各地区推动在湖泊实施湖长制工作,确保湖泊管理保护工作取得实效。

  (二)把握工作进度。8月底前,分级编制完成湖泊名录,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四级湖长体系;9月底前,在政府网站或主要媒体公布湖长名单,并在湖泊显著位置设立湖长公示牌,公布湖长、职责、联系电话等内容;12月底前,全面完成所有湖泊分布、面积、水量、水质、调蓄能力等数据资料录入,实现“一湖一档”。

  (三)加大投入力度。各级财政要加强资金统筹整合,支持湖泊水环境整治、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等项目建设,保障河长制湖长制基础工作开展、水质监测、“一河一策”和“一湖一策”方案编制、信息平台建设、河湖划界及专项行动等经费。拓宽投融资渠道,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河湖环境治理和保护。

  (四)提高监测监控能力。加强湖泊监测能力建设,科学布设入湖河流以及湖泊水质、水量、水生态等监测站点。建立湖长制信息管理平台,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技术加强湖泊动态监测和管理,推动监测信息共用共享。

  (五)完善湖泊管理保护制度和法规。建立完善湖长制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健全河湖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强化党政领导干部河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完善湖泊管理保护的法规规章。

  (六)严格考核问责。进一步完善考核问责机制,旗县级及以上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湖泊下一级湖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湖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湖泊面积萎缩、水体恶化、生态功能退化等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强化宣传引导和社会监督。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湖泊管理保护法律法规和实施湖长制的重要意义,提高群众知晓率,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湖泊管理保护工作的浓厚氛围。加强社会监督,通过湖长公告、湖长公示牌、湖长APP、微信公众号、社会监督员等多种方式,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各盟市党委和政府(行政公署)要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贯彻落实湖长制情况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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