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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条例(草案)》的说明

治发展需要和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要求。

赤峰市召开专题立法座谈会听取意见。针对反馈意见和调研情况,在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对《条例(草案)》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形成了现在的《条例(草案)》。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日常工作。

 (三)适应依法治国的迫切需要

  (一)公路工程建设发展的迫切需要

  截至2017年底,全区公路通车总里程19.9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6320公里、一级公路7056公里、二级公路17235公里、三级及以下公路16.9万公里。随着我区公路的快速发展,公路建设模式呈现多元化,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面对的矛盾和问题日益凸显,工程质量隐患逐渐增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区公路建设任务依然繁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责任重大,迫切需要制定法规给予强有力的保障。

  (二)完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迫切需要

  目前,没有用于规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上位法,而指导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相关部门规章和办法,已不适应新形势下公路建设发展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一是现行法规政策操作性、指导性不强,没有兼顾和满足公路工程的公共性、开放性和专业技术性要求。二是从业单位相关权利义务规定缺失,造成不少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存在压缩合理工期的现象,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时有发生。因此,按照具体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明确从业单位的职责义务和法律责任迫在眉睫。

  (三)适应依法治国的迫切需要

  党的十九大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之一,提出建设质量强国、交通强国,《条例(草案)》立法工作的启动,正是顺应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需要和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要求。

  二、《条例(草案)》起草过程和立法依据

  《条例(草案)》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由交通运输厅代自治区政府起草。在起草过程中,自治区政府法制办会同交通运输厅广泛征求了各盟市和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的意见,在自治区政府法制网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在鄂尔多斯市和赤峰市召开专题立法座谈会听取意见。针对反馈意见和调研情况,在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对《条例(草案)》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形成了现在的《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公路工程质量的监督体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自治区编办关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所属事业单位调整规范意见的批复》规定,自治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对工程质量实行从设计到施工的全过程监督管理。根据上述规定,在《条例(草案)》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日常工作。

  (二)关于实行公路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条例(草案)》第八条中规定了公路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明确了公路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的责任主体及有效年限,有效加强了质量监督,强化质量责任追究力度。

  (三)关于实行公路工程质量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条例(草案)》强化了对违法人员的信用管理,注重发挥信用惩戒在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中的作用。《条例(草案)》要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健全质量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完善公路工程从业单位质量信用档案,将有关信用信息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共享平台,建立以信用联合奖惩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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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条例(草案)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条例(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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