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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公告

  为进一步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构建方便、快捷、有序的市场准入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办发〔2018〕3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37号)精神,内蒙古自治区从2018年8月27日起实施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目标是简化企业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必须办理的环节,主要包括企业设立工商登记、印章刻制、申领发票3个环节,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企业设立工商登记3个工作日内完成、印章刻制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领发票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要求实现一次提交、同步办理、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的“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模式。

  三、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压缩企业登记办理时间,公安部门负责指导、规范压缩公章办理时间,税务部门负责压缩新办企业申领发票时间。

  四、压缩企业开办时间适用于全区各类市场主体。市场主体按照登记管辖权限,到相应的盟市、旗县(市、区)政府政务服务大厅企业开办专区、网上办理业务引导区办理企业开办业务。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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