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国家药监局和吉林省食药监局对长春长生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两项合计罚款人民币91亿元;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撤销其狂犬病疫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于涉案的高俊芳等14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依法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91亿元的“天价罚款”数字公开之后,犹如一枚重磅炸弹,立刻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传播和热议,这个数字超出了公众的普遍预期。基于假疫苗产生的严重负面影响,很多人预测国家会对长春长生采取重罚,但没想到会达到91亿元之巨,等于宣判了长春长生的“死刑”,令其不再有重生的机会。而且91亿元“天价罚款”对经营者来讲,也是难以承受之重,意味着不仅要倾家荡产,还将因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代价可谓大焉。
此前,长春长生的百白破疫苗出现质量问题时,吉林省食药监局仅对其处以340余万元的罚款。由于处罚手段太过轻微,根本没有达到警告效果,反而令长春长生愈发放纵,在狂犬病疫苗生产方面肆意妄为,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导致大批假疫苗流入市场,给民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伤害,亦损坏了国产疫苗的声誉。
显然,“罚酒三杯”的处罚标准不起作用。从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肃清市场乱象,提升疫苗产品质量的立场看,确实有必要提高惩罚标准,让违法者付出最昂贵的代价,令其得不偿失、倾家荡产,这样才能达到真正的警示目的。同时,对违法者的严厉惩罚,亦是对人民群众的负责,只有让违法者没有退路,逼迫企业将精力放在提高产品质量上,才能让人民群众放心,对国产疫苗恢复信心。
91亿元的“天价罚款”罚得好,拿民众生命当儿戏的不法企业,就该付出应有的代价。这次的处罚决定在于法有据的基础上,体现了将恶意违规者“罚到倾家荡产”的严惩意图,也给国产疫苗企业上了一堂最有效的法律教育课,让他们认识到疫苗质量乃是企业的“生命线”,千万不要投机取巧、为了利润而漠视产品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