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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条例》

——访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李喜
  近日,由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我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提升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公路工程事业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方便大家了解该《条例》,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李喜为大家解答有关《条例》立法和贯彻实施工作有关情况。

  问:请问李副厅长《条例》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呢?

  李喜: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交通强国”、交通运输部提出的“品质工程”以及自治区政府提出的“质量强区”都是党中央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为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所采取的重大举措,“依法行政”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主要抓手,是在公平、公正、公开的情况下保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为建设“交通强国”“品质工程”“质量强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条例》就是在以上的大背景下出台的。

  问:《条例》出台的目的是什么呢?

  李喜:《条例》出台的目的有三个:一是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完善全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以提升监督管理实效,促进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促进全区乃至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进步;二是保证工程质量。公路工程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公路工程的质量,不但关系到交通运输出行,也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因此为了确保公路工程质量,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各方责任义务,强化质量意识,规范工程建设;三是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公路、桥梁、隧道,一旦发生事故,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将会带来极大的危险,因此,通过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从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问:请为我们介绍一下《条例》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李喜:本《条例》共八章,57条。包括:第一章 总则 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理体制、质量责任终身制、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制、公路工程质量信用管理制度等内容。

  第二章至第五章 分别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检测单位等在工程建设中的责任、义务及享有的权利。

  第六章 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的内容、环节、方式、手段、保障以及须遵守的程序等内容。

  第七章 主要规定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内容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规定了《条例》的施行时间等内容。

  问:《条例》颁布实施有什么重要意义?

  李喜:第一,对依法规范公路建设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区公路事业的不断发展,社会各界对公路工程质量的期望值越来越高,人民群众在感受交通大发展带来巨大惠益的同时,也更加关注交通、关注公路工程质量。因此,应当加大工程质量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制定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地方性法规,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避免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第二,对于完善现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法规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用于指导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法律法规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求。因此,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执法迫切需要以国家强制力形式保障实施。《条例》的制定对完善现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法规体系,满足公路建设大发展的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问:请问,《条例》解决的主要问题和创新点是什么呢?

  李喜:第一,进一步明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执法主体。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设立质量监督机构的,具体负责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日常工作。该条明确赋予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

  第二,在我区公路工程行业实现质量责任终身制。

  《条例》第六条中规定了我区公路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公路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的责任主体是指承担公路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公路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的有效年限为:在公路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公路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进一步明确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执法职权。

  《条例》第六章中明确了自治区实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明确了质量监督机构人员配置,质量监督的工作条件、监督执法规范等内容。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随机抽查、备案核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并有权采取现场检查、询问、提供文件和材料、抽样检测、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罚款、停工整顿等措施。

  第四,进一步补充完善信用监管制度。

  《条例》第八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路工程质量信用管理系统,完善质量信用档案,加强公路工程质量信用评价管理,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相关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实施相应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此部分内容做出了相关规定,与国家的大政方针相衔接。

  问:《条例》出台后对盟市、旗县级质量监督执法有什么样的指导意义?

  李喜:一是《条例》明确了盟市、旗县质量监督机构由委托执法变为授权执法,明确了其执法主体地位,进一步加强了盟市、旗县质量监督机构的执法威严及执法效力。

  二是《条例》细化了从业单位的质量责任以及违反本条例时对应的处罚措施,为盟市、旗县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执法提供了完整的依据。

  三是从专业技术人员、监督执法所必要的检测设备、执法装备方面为盟市、旗县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是《条例》完善了质量监督管理的环节和内容,强化了质量监督管理的程序,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盟市、旗县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具有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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