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阅读
当前版: 05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加挂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金融工作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金融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策。推动地方金融业深化改革和创新发展。

  (二)统筹建立健全地方金融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服务全区金融业发展。指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改革发展。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优化金融营商环境。

  (三)推动全区普惠金融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三农三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统筹指导全区农村信用合作机构改革发展。

  (四)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指导全区企业融资工作,协调企业上市挂牌、债券融资和并购重组、再融资工作。推动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发展。

  (五)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对权益类、合约类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监管。负责对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的监管。

  (七)负责金融对外合作交流,深化金融区域合作。统筹协调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推动金融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八)健全完善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机制,推动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维护地方金融稳定与安全。牵头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责地方金融基础数据和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

  (九)负责协调中央驻区金融管理部门和区内金融机构。依法依规指导各地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及相关工作。指导有关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和中介机构规范发展。

  (十)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财务、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外事工作和机关信息化建设。统筹地方金融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动金融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地方金融统计、形势分析工作,提出有关政策措施和建议。

  (二)政策法规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金融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策。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执法监督等相关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要件受理和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依法行政相关工作。推进地方金融改革开放和创新发展。

  (三)金融发展处。拟订并组织实施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普惠金融扶持政策。负责协调中央驻区金融管理部门和区内金融机构,推进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战略合作。统筹建立健全地方金融体系。协调指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推进地方新兴金融业态加快发展。统筹指导全区农村信用合作机构改革发展。协调金融对外交流合作。

  (四)资本市场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资本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协调证监会派驻地方机构和区内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协调解决企业上市挂牌、上市公司再融资、资产整合重组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参与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和协调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规划和监督管理制度。

  (五)监管一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小额贷款公司、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的发展规划和监督管理制度。强化对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管。

  (六)监管二处。拟订并组织实施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规划和监督管理制度。负责对各类权益类和合约类交易场所、社会众筹机构的监管。

  (七)监管三处(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牵头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承担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纪检等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35名。设局长1名(兼任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副局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17名〔9正(含总经济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8副(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第六条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7月4日起施行。

上一篇    下一篇
 
     标题导航
   第01版:一版要闻
   第02版:要闻
   第03版:国内新闻
   第04版:国内新闻
   第05版:文件
   第06版:文件
   第07版:文件
   第08版: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