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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区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编制自治区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组织制定规程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国家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自治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相关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自治区应急管理信息系统,推动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工作,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

  (五)组织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自治区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自治区党委、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按权限协调指挥全区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全区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消防、森林草原防火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统筹指导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按职责权限组织协调指导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推动各地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七)按权限协调指挥全区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八)指导、协调全区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九)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上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自治区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依法行使自治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一)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三)制定全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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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负责全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五)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应急管理厅应加强、优化、统筹自治区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自治区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应急管理厅负责组织编制自治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相关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协调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自治区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自治区党委、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气象局、林业和草原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按授权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和火险、火灾信息发布工作。

  (2)自然资源厅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3)水利厅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4)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落实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及水利厅防汛抗旱的有关要求,执行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

  (5)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及森林草原火灾初期应急处置等工作。

  (6)根据工作需要,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应急管理厅,以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应急管理厅负责提出自治区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自治区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应急管理厅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第四条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财务、装备和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

  (二)应急指挥调度中心。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值守、政务值班等工作,落实国家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协调全区范围内的救援力量,并根据需要向应急管理部申请增援工作,衔接消防、森林草原防火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三)人事教育训练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干部等工作,指导全区应急管理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应急管理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应急救援队伍教育训练。

  (四)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处。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

  (五)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统筹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自治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承担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承担自治区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指导各地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拟订自治区应急救援队伍管理保障办法并组织实施。

  (六)火灾防治管理处。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拟订消防地方性法规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区城镇、农村牧区、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指导全区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

  (七)防汛抗旱处。组织协调全区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承担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

  (八)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处。组织协调全区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组织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承担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国际合作和救援的工作。

  (九)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全区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承担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十)安全生产基础处。负责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拟订地方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

  (十一)安全生产执法局。承担直接监管行业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综合性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执法计划编制、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

  (十二)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处。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区性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承担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救灾和物资保障处。组织指导全区灾情核查上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订自治区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全区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自治区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十四)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重大政策研究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十五)规划科技处。编制自治区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和避难设施建设。承担自治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拟订有关科技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六)调查评估和统计处。依法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组织开展全区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负责全区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

  (十七)新闻宣传处。承担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新闻宣传、舆情应对、文化建设等工作,开展公众知识普及工作。

  政治部。协助开展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政治部日常工作由人事教育训练处承担。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指导全区应急管理系统思想政治建设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机关行政编制72名。设厅长1名,副厅长4名,政治部主任1名(副厅长级);处级领导职数41名〔23正(含总工程师1名、安全生产监察专员2名、应急指挥专员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18副(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第六条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7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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