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达成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含各支行)将其对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债务人、担保人以及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况的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 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担保人及其清算业务人等其他相关当事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