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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革发展稳定筑牢法治根基

  自1979年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本级通过的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165件。批准呼和浩特、包头市等9个设区的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152件;批准鄂伦春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和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现行有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34件。这些地方性法规、条例在保障和促进自治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生态文明建设等各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服务中心,促进自治区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40年来,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促进自治区改革与发展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全区现行有效的法规中经济方面的法规超过50%。这些经济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有力地促进了自治区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为内蒙古经济繁荣做出了积极贡献。

  推动改革,实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始终坚持“立、改、废”并重,及时清理、修改、完善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不符合新发展理念,或者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规。2018年以来,对自治区本级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启动全面清理工作,对与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不相适应或者与上位法相抵触,以及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的法规及时修改或废止。截止到今年8月,总计修改15件、废止23件。

  关注民生,切实维护各族群众权益。在民生领域,为保障各族群众拥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在全国率先制定了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扩大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制定了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明确规定优先重点发展民族教育。制定了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零容忍”的态度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被张德江委员长赞为“确立了宽严相济的法律责任,是一个好的范例”。

  保护生态,用法律武器保障绿色发展。为了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建设祖国北疆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制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修改了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和森林草原防火条例,为保护我区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聚焦民主法治建设,积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修改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还修改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建立健全了人大和“一府两院”办理、督办代表建议的工作机制。针对人大盟工委履职中的共性问题,修改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盟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为盟工委开展工作提供了法治依据。

  在新的历史起点,我们要紧紧围绕十九大提出的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使命,围绕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努力为改革发展稳定筑牢法治根基。

  新时代要努力实现地方立法从“有法可依”向“良法善治”的跨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要制定良法,一要从内容上要体现社会公平正义,把人民群众普遍认同的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理念贯穿始终。二要突出重点,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特别要紧紧围绕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等开展立法工作。三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问题立法,通过立法解决问题。四要加大法规清理力度,坚持立、改、废并举,及时修改或废止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规。

  新时代要努力实现地方立法管理观念的转变。一是要在准确把握立法权限和“不抵触”两者边界的基础上,尽可能用足用好地方立法权限,充分发挥地方立法作用,使地方立法在我国现有法治环境下发挥最大效能。二是把握好“四个不能”,即在上位法已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减损公民权利,不能增加公民义务,不能扩大某一部门的权力范围,不能缩减某一部门的法定职责。三是要防止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法制化,其制度安排和规范设计,要实现“三个转变”,即由行政管制为主向提供公共服务为主转变,由行政强制为主向行政指导为主转变,由单方行政命令为主向多方协商参与为主转变,真正通过地方立法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宽松的法治环境。

  新时代要努力围绕立法精细化有所创新。要立良法,必须在精细化上下功夫,实现由粗放型立法向精细化立法升级。一是选题要精准。在选题立项过程中,注重把当前矛盾突出、急需解决、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优先列入计划,重点安排。确定题目和内容也要注重根据当地实际,尽量切口小一些,突出当地特色,尽量不搞与国家“同口径”的立法。设区的市立法要与自治区级立法有个大体分工,尽量不搞重复立法。二是文风要简约。不搞“大而全”“小而全”,不搞“穿靴戴帽”,少抄少搬上位法,既做到有几条写几条,又使法规“刚柔并济”,除了“刚性”规定外,还要有科学的原则性倡导性的“柔性”规定,进而使显性问题有对症之药,也使隐性问题有原则“框定”。三是规定要实在。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作出符合当地实际、能够解决具体问题的规定,真正做到法规“好看又好用”。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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