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那顺孟和主持会议并讲话,副主任王波、吴团英、李荣禧、廉素、和彦苓,秘书长施文学和常委会委员出席会议。自治区副主席欧阳晓晖、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杨宗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琪林,以及部分自治区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现有组成人员63人,出席本次全体会议的57人,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会议表决通过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的决议、《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包头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的决议、《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包头市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的决定》的决议、《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包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的决议、《呼伦贝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议、《赤峰市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保护条例》的决议、《鄂尔多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决议。
会议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19年自治区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会议表决通过了人事任免事项。
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李纪恒同志辞去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会议强调,各位组成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将根本政治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要善于从政治高度来衡量人大承担的各项任务,增强大局意识,提升履职能力,强化“一线”意识和担当精神,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职责。有关部门要做好会议通过的各项法规的宣传阐释工作,确保法规得到全面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