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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公民意识 依法科学防控

——访内蒙古律师协会监事、 自治区十佳律师苗荣盛
  □本报记者  章奎

  自我区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以来,各地各级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进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取得了明显成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疫情防控期间,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民众应当怎样配合呢?记者就此采访了内蒙古律师协会监事、自治区十佳律师苗荣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苗荣盛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相关条款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还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按照法律规定,在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我区成立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开展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每天收集、评估、报告、发布各地新冠肺炎疫情信息。

  我区采取的强制控制措施还有: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加强对从疫区流入人口的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来往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对传染病人、疑似病人等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开展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例如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恒泰盛都小区两人确诊后,玉泉区有关方面依法采取了一系列防控措施,包括对该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管理,组织消杀力量对小区公共场所进行全面消杀等方式,严格对小区进行管控等。

  “一方面政府依法对疫情进行防控,另一方面普通民众也要依法配合政府的各种举措,不添乱既是守法、对社会负责,更是对自己及家人负责。”苗荣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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