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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虚假信息的罪与罚

——访内蒙古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呼和浩特市律师协会副会长赵志忠
  □本报记者  章奎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网络成为了绝大多数人获取信息和与外界沟通的最主要渠道。网络上的各种信息当中,也夹杂着很多谣言,给人们造成了困扰甚至恐慌,有的甚至给疫情防控带来了不利的影响。殊不知,借新冠肺炎疫情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依据虚假信息内容、行为后果的不同,将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内蒙古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呼和浩特市律师协会副会长赵志忠说,“若行为人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引发不特定多数人在公共安全方面的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相关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责任。”例如快手直播平台某主播涉嫌“发布虚假违法信息”,称新冠病毒为人工制造的“基因武器”。该主播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

  “行为人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并传播,或明知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使群众产生错误认识,达到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程度,将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责任。”赵志忠说,“行为人编造、或故意传播,或组织、指使人员在网络上传播虚假疫情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将依《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该违法行为是疫情防控期间最普遍的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行为。如呼和浩特市林格尔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的“杨某某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该县杨某某冒充疾控中心工作人员,编造其妻子系从武汉市归来且有发烧现象,现已离家出走到某个村的虚假信息,并通知相关部门予以协查。工作人员在微信群中发了协查通知,多人转发,引起社会恐慌。等待杨某某的将是法律的严厉制裁。

  赵志忠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若任何单位或个人既编造又传播有关疫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将承担‘被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业务活动或吊销执业许可证;直接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被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被处罚’的法律后果。”

  “当前正值疫情防控关键时期,网络也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群众要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对于社交媒体上的不实言论不评论、不转发,坚定信心、科学防治,齐心协力抗击疫情。”赵志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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