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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公民隐私可能触犯刑法

  □本报记者  帅政

  日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纪委监委通报一起疫情防控期间泄露公民隐私的失职失责案件。东胜区天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王占武、建设街道居民党员王磊,将疫情排查相关人员信息发送至微信群,造成涉密信息在东胜区范围内大面积转发,致使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严重侵犯他人隐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二人分别受到政务记过和行政拘留的处分。东胜区纪委监委还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人员分别进行了组织处理。

  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关键时期,在全民参与防疫的场景下,个别地方出现了一些以防疫之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违法违规行为。这些原本应受法律保护的数据隐私被泄露流传,破坏了法律秩序和公民权利。

  家住乌海市的小宇最近就遇到了因隐私被泄露而遭受骚扰的烦心事。小宇的舅妈是乌海市新冠肺炎确诊患者。他和他的家人作为密切接触者,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一开始居家隔离,后被转送到乌海市某医院。1月31日晚,有工作人员采集了小宇一家与舅妈有过接触的11人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号、详细住址、手机号等。提供信息时,小宇询问工作人员信息是否会被泄露,工作人员回答完全不会。但2月1日早9点,小宇发现,在家中11口人所居住的小区业主微信群中,他们的个人信息被以word文档或截图的方式疯狂上传和转发,微信群中不乏辱骂的言语,小宇一家一时间不知该如何是好。

  小宇告诉记者,他们没有逃避,也没有故意隐瞒病情,更没有在得知自己可能患病之后还出入公共场合。 “希望大家对我们多一点善良,我们也不愿意得这个病,我们会在医院积极配合治疗。”小宇说。

  有着同样经历的还有住在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的琪琪,她是一名在武汉读书的大学生。1月12日她回到康巴什老家就接到了学校通知,武汉已出现了不明原因肺炎小范围感染的现象,要求她在家做好自我隔离工作。于是,琪琪开始了为期14天的自我隔离生活,坚持待在家中,每天测量4至5次体温,不出门。

  后来,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致电琪琪,要求她提供个人信息,琪琪认为应该配合工作人员的工作,于是提供了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及与她密切接触的家人的全部详细信息。

  令她没想到的是,短短几天之内,琪琪提供的全部信息便被公开在网上传播,小区微信群、楼栋群、还有当地各微信公众号,甚至某些陌生人的朋友圈里,琪琪的个人隐私随处可见。琪琪说:“我的信息被公开后,许多同小区或同栋楼的住户对我恶语相向,全家人的生活都受到了严重影响。”不仅仅琪琪如此,一个与她一同从武汉回到内蒙古的朋友甚至接到了恐吓电话,还有辱骂短信,被质问为什么要从武汉回来?

  记者就泄露公民隐私的问题咨询了内蒙古蒙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春兰。春兰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春兰还告诉记者,将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随意上传到社交网络,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可能触犯刑法。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根据最高检的关于侵犯个人信息刑事案件的解释规定,向特定的人提供公民的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认定为上述“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春兰律师表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面前,官方收集、管理的确诊人员的个人信息及往来武汉人员的个人信息,有利于控制疫情传播,属于正常的管理行为。如果信息掌握者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上述信息,采用信息网络的途径发布公民的个人信息,不属于“情节严重”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款规定,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属于“情节严重”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有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文中除律师外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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