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新冠肺炎疫情打乱了人们的生产生活节奏,一些民事合同纠纷也随之而来,其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成为很多人关注的焦点。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的房屋租赁合同可以解除吗?我们邀请了内蒙古伊坤律师事务所主任曹文萍律师以案说法。
案例:原告孙某是某楼盘一间公寓的房主,被告王某是网约房经营者。2018年11月,孙某将房屋租赁给被告王某用作网约房,双方约定房屋租赁期间为5年。
2019年11月24日,被告按期支付了3个月的房租。随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被告称因出于社会责任,已经全部取消春节订单并全额退款。2月2日,涉案房屋所在楼房采取全封闭管理。被告认为涉案房屋已无法正常使用,符合不可抗力情形,要求与原告解除合同。
原告于2020年2月5日联系被告,表示愿意减免半个月房租,后期租金减免情况视疫情发展再协商,但被告坚持解除合同。
于是原告在2月15日法院提交诉状,诉称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合同长达5年,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足以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被告解除合同系违约行为,要求被告支付10000元违约金。
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解除合同,被告同意支付2750元违约金,且不要求原告退还尚未到期的租金,但因其人在外地,无法腾退涉案房屋,希望原告给予其一定腾退时间。原告也答应等房屋封闭措施解除后再行腾退房屋。
曹文萍律师:这起案件是承租人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系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引发的纠纷。我们需要了解,疫情作为不可抗力是否构成合同解除事由?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及《合同法》的规定,再结合新冠肺炎疫情的实际影响力,其构成法律上的不可抗力。但是否因疫情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就需要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具体判断。本案原被告的房屋租赁期限是5年,疫情结束后,原被告双方完全可以继续履行剩余期限内的房屋租赁合同。所以,虽然疫情属于法律上的不可抗力,但并不会导致双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因此,是否可以疫情为不可抗力要求解除租赁合同,需要根据个案来具体分析、判断与认定。建议双方当事人根据案件事实及时进行沟通协商解决或请教法律工作者,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