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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法规具有鲜明的内蒙古特色”

  □本报记者  章奎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3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我区第一部关于红十字会的专门法规。条例具有鲜明的内蒙古特色,并完善了加强信息化公开和公信力建设等内容,对于促进我区红十字事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这部法律有哪些亮点呢?记者采访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规处处长陶志强。

  记者:作为我区第一部关于红十字会的专门法规,具有哪些内蒙古特色?

  陶志强:《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的,同时它具有鲜明的内蒙古特色。如率先将坚持党的领导写入《条例》中,进一步细化“三救三献”及人道外交等职能职责,增加充实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和保障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了理事会决策、执委会执行、监事会监督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信息化公开和公信力建设等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在条例内容上也有鲜明的内蒙古特色,如增加了对盟、旗、苏木、嘎查等各级红十字会组织的相关规定,这在我区以外的其他法规中是没有的。

  记者:《条例》细化了红十字会的职能职责,那么在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时,红十字会有哪些职能作用?

  陶志强:红十字会具有开展应急救援、救灾、救助的工作职能,建立健全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和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信息系统;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等职能职责。在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方面,红十字会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条例规定,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制定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储备救灾物资,建设和管理备灾救灾设施,建立赈济救援、应急救护等救援队伍。《条例》同时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将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中心或者备灾救灾设施建设列入当地防灾减灾规划。

  记者:《条例》对加强红十字会信息化公开和公信力建设等方面有哪些规定?

  陶志强:《条例》主要强化了对红十字会的监管规定。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处分捐赠财产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确需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经公告仍无法联系到捐赠人的,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拟定使用计划,由执行委员会决定后实施,向社会公布。对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条例规定由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依法根据红十字事业发展和人道救助的需要使用,及时主动向捐赠人书面反馈使用情况。条例还规定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在接到捐赠人要求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条例》明确规定了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应当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规定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并明确接受社会捐赠财产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上级红十字会应当对下级红十字会的捐赠财产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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