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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骗子也“复工”了!

  □本报记者  陈春艳  帅政

  随着复工复产潮来临,不少骗子也开始“复工”。

  3月5日,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疫情防控期间虚假销售口罩的犯罪嫌疑人高某某,依法严厉打击涉疫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1月至2月,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在无口罩现货的情况下,利用疫情防控期间人们购买口罩的迫切心理,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口罩的信息,与被害人商定数量、价款后虚假发货,并在被害人质问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27200元。

  案发后,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该案,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和完善证据。在公安提请批准逮捕后,办案人员针对案件重点、疑点问题详细分析,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无独有偶,包头市达茂旗公安局也刚刚侦破一起类似的诈骗案件,并于3月4日将犯罪嫌疑人郝某从河北石家庄押解回包头。郝某涉嫌诈骗山东省龙某567320元、黑龙江省杨某某120000元、包头市武某某6250元、包头达茂旗乌某某155000元,涉案总金额达848570元。收到的大量资金全部用于自己挥霍及网络赌博。

  2月20日,达茂旗公安局接到受害人乌某某报案称:2月17日,郝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口罩和额温枪的信息,乌某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给郝某155000元购买口罩和额温枪,郝某称去广州亲自发货。当乌某某再次联系郝某时,发现其手机始终关机,微信不回。乌某某意识到被骗后迅速报警。

  记者从包头市公安局获悉,近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持续增多,仅3月3日一天,包头市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发案就高达10起,损失达15万余元,公安机关紧急预警。记者梳理发现,这10起案件主要涉及网上刷单、投资反利、网络贷款、购买疫情防控用品等等。

  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呼和浩特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段亮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等情形,可以依照刑法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任何不法分子为了利益铤而走险,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同时,广大市民也要提高警惕,做到不在网上刷单、贷款,不在可疑网站投资理财,不点击陌生链接,不透露个人信息,不盲目相信微信朋友圈、QQ的陌生售卖信息,不随意给陌生人转账。网上购物时,注意保存聊天记录截图、小票和存根等信息,一旦上当受骗,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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