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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有规可依

  □本报记者  帅政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我区是全国首家同时从三个方面规范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地区,《办法》的施行是推动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在我区落地生根的重要举措。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指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办法》规定,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办法》。那么,行政执法人员是如何在具体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根据《办法》规范执法行为的呢?

  例如,某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举报,一位消费者在一家药店购买药品后发现是过期药,并出示了相关证据。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便知会了药店负责人并根据《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在执法部门的门户网站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药店负责人需要了解什么执法信息,可以直接上网查询解惑。

  在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到达药店后,执法人员会根据《办法》第九条,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且明确告知药店负责人违反了什么规定,有什么权利义务,执法人员的执法事由和执法依据等内容。根据《办法》第十五条,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向负责人说明上述内容后,便打开随身携带的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记录。记录设备是自治区司法厅定制的全国首家移动执法终端——“智能法务通”。通过移动执法终端,执法数据直接上传到由自治区司法厅打造的法治政府建设智能化一体平台,应用信息化手段对行政执法进行全面、动态管理。

  经过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该药店售卖过期药品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在做出重大执法决定前,执法部门会根据《办法》第二十五条,对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办法》确立了由自治区级的各执法部门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灵活确定法制审核范围,这样一来,可以避免因事项罗列不全面而遗漏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事项,同时也有利于各执法部门发挥主观能动性。

  在审核过后,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药店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并当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结束后,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药店负责人可以在网站上查询这次执法决定信息,这也是执法部门公开执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的渠道。至此,执法结束,执法对象如果有疑义,可以根据公开的执法信息,提出申诉。

  自治区司法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对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基础性、整体性、突破性作用,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办法》的施行将成为自治区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重要支撑和保证,也会对我区法治政府建设起到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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